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4.1)
一、办理对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珠海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具体包括:1.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4.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完成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符合消防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七)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八)属珠海市本级财政投资的珠海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DA/T28-2018)附录B的归档范围,已对建设单位应保存的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竣工验收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汇总,规范整理完毕,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该套档案不是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那一套)。对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相关参建单位对建设单位应保存的这套工程项目档案及档案工作完成自检,已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珠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检登记表》。
(九)由气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其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装置已纳入单位工程的建筑电气分部,不涉及本项验收,无需单独申请。
(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一)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23年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3年1月31日前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用地或涉及经营性功能的划拨用地,须按规划验收意见、房屋建设面积测绘成果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或划拨决定书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十二)建设单位对应当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收集完毕,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完成自行验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并同步在珠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监督、指导及验收业务管理系统
(十二)建设单位对应当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 4401/T 55—2020)要求收集完毕,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完成自行验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并同步在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监督、指导及验收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